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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建議董事候選人的程序
在不時經修訂的適用法律及規則(包括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證券規則》(「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在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提名任何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董事」)。
組織章程細則第109條規定:-
「除非獲得董事會推薦參選,概無任何人士(於會上卸任的董事除外)可符合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一職的資格,除非該人士由至少五十名股東或持有不少於所有股東總投票權百分之二點五的股東以書面簽署意向發出通知表示建議該名人士參選董事,而該名股東必須有權出席(考慮)有關提名意向通知的股東大會並有權於會上投票;有關提名意向通知連同該名獲建議人士以書面簽署表明參選意願的通知須提交註冊辦事處,惟發出該等通知的通知期至少為七日,而該通知期須由不早於寄發指定進行選舉的大會的通告之後一日開始計算,且不遲於有關大會日期之前七日結束。」
據此,若股東欲提名一名人士參選董事,下列文件必須妥當地交存至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須註明致公司秘書):-
- 其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有關決議案的意向的通知,由提呈建議之股東(即至少五十名股東或持有不少於所有股東總投票權百分之二點五的股東)妥為簽署,以清晰可閱的形式列明其姓名及地址,其有效性由本公司股份登記處按其記錄核實及確認為準;及
- 由獲提名的候選人簽立的通知,表明候選人受委任的意願,連同(A)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須予披露的候選人資料,(B)候選人就公布其個人資料的書面同意,及(C)候選人的聯絡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等資料。
為確保其他股東有足夠時間收取及考慮提名候選人的資料,股東應在相關股東大會之前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早(最好不少於相關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12個營業日(上市規則所界定,即在聯交所進行買賣/交易的日子))提交其提名候選人的建議,以便本公司可與本公司股份登記處完成核實程序,並遵守適用的上市規則規定,促使刊發公告及/或寄發補充通函予股東。倘本公司在遲於相關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12個營業日才接獲任何相關的建議,本公司將需要考慮將相關股東大會延期,以便按照上市規則就有關建議給予股東最少10個營業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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