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

宪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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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
  • 方刚先生 (主席)
  • 捷成汉先生
  • 罗君美女士
  • 唐宝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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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
  • 捷成汉先生 (主席)
  • 吴天海先生
  • 唐宝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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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
  • 吴天海先生 (主席)
  • 捷成汉先生
  • 唐宝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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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股东建议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在不时经修订的适用法律及规则(包括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的规限下,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提呈建议,提名任何人士参选本公司董事(「董事」)。

组织章程细则第109条规定:-

「除非获得董事会推荐参选,概无任何人士(于会上卸任的董事除外)可符合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一职的资格,除非该人士由至少五十名股东或持有不少于所有股东总投票权百分之二点五的股东以书面签署意向发出通知表示建议该名人士参选董事,而该名股东必须有权出席(考虑)有关提名意向通知的股东大会并有权于会上投票;有关提名意向通知连同该名获建议人士以书面签署表明参选意愿的通知须提交注册办事处,惟发出该等通知的通知期至少为七日,而该通知期须由不早于寄发指定进行选举的大会的通告之后一日开始计算,且不迟于有关大会日期之前七日结束。」

据此,若股东欲提名一名人士参选董事,下列文件必须妥当地交存至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须注明致公司秘书):-

  1. 其于股东大会上提呈有关决议案的意向的通知,由提呈建议之股东(即至少五十名股东或持有不少于所有股东总投票权百分之二点五的股东)妥为签署,以清晰可阅的形式列明其姓名及地址,其有效性由本公司股份登记处按其记录核实及确认为准;及
  2. 由获提名的候选人签立的通知,表明候选人受委任的意愿,连同(A)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的候选人资料,(B)候选人就公布其个人资料的书面同意,及(C)候选人的联络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等资料。

为确保其他股东有足够时间收取及考虑提名候选人的资料,股东应在相关股东大会之前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早(最好不少于相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12个营业日(上市规则所界定,即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交易的日子))提交其提名候选人的建议,以便本公司可与本公司股份登记处完成核实程序,并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规定,促使刊发公告及/或寄发补充通函予股东。倘本公司在迟于相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12个营业日才接获任何相关的建议,本公司将需要考虑将相关股东大会延期,以便按照上市规则就有关建议给予股东最少10个营业日的通知。

举报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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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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